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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来源::未知 | 作者:现金体育网_欧洲冠军联赛-投注官网 | 本文已影响
  一、法人的成立 :是指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创设并取得法律上的人格
  (一) 法人成立的原则
  1.放任主义:放任主义也称自由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以干涉或限制。
  2.特许主义。特许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不需要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行政许可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又称为核准主义,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需要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4. 准则主义。准则主义也称为登记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法人的条件,法人设立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要件,无须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人即告成立。
  5. 严格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是指法人成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一些限制性条款(有限责任公司)
  6. 强制主义。强制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法人的成立,实行强制设立,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必须设立某种法人。(机关法人)
  (二)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即法人组织的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并且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等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变更:法人在存续期间内所发生的法律人格、组织、宗旨等重大事项的变化(★★选判,注意分立、合并后的责任承担)
  (一)法人人格的变更
  1.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变为一个法人的现象
  ①新设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同时原法人人格全部消灭,此时原法人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新法人享有和承担
  ②吸收合并,即一个或多个法人归人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之中,被合并的法人人格消灭,存续的法人人格依然存在,此时被合并的法人的权利义务由承续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的现象
  ①创设式分立,即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原法人消灭
  ②存续式分立,即原法人存续,并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新法人
  ③在法人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按照分立合同或有关规定享有和承担。
  (二)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 :是在不消灭法人人格的前提下,法人从一种组织形态转为另一种组织形态的现象
  (三)法人宗旨的变更(直接导致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改变) :也称为法人目的的变更,是指法人所从事事业发生变化的现象。在企业法人中,它主要是指企业经营范围的改变 。
  (四)法人的变更还包括法人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的改变
  三、法人的终止
  1.概念: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2.分类
  绝对终止:绝对地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且没有 其他民事主体继受其权利义务的状
  相对终止:人自身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但其权利 义务由其他民事主体继受的状态
  3.原因
  依法被撤销
  自行解散
  依法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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