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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势力和乡村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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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乡村民主政治不断发展,体制建构不断完善。但是在一些地区宗族势力的活动极大地影响了民主政治的成效。本文从历史、经济和文化的角度简要分析了现阶段宗族势力在一些乡村仍然存在的原因,指出了宗族势力的存在对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不利影响,并提出了消除乡村宗族势力、加强乡村民主政治的路径:在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关键词】宗族势力/民主政治/制约

    民主政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目标。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乡村采取村民自治的民主政治形式,建立了适合农村的选举和自治制度。但是在我国农村民主政治的建设过程中,许多与民主政治要求相悖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法制不完善、体制不健全等。而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在一些乡村社会中宗族势力的活动。宗族势力已成为我国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

 

一、现阶段我国乡村中宗族势力仍然存在的原因

    中国宗族现象的历史源远流长。宗族势力在现阶段的中国乡村社会中仍然存在具有历史、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根源。

    第一,从历史上看,宗族现象在中国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它是特定条件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产物。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在专制王权控制力量难以企及的广大乡村,普遍存在着适应小生产方式的以宗族为核心的自我控制、自我调节的分散性单元。而历代封建统治者也对种族地域化的宗族解决其内部成员间矛盾的方式予以认同,不鼓励地方官卷入宗族事务的处理,于是宗族势力在漫长的历史中得以充分发展,形成了按血缘辈分划分等级,由族长、家长利用强制遵守的族规、家规对宗族内成员进行控制的较为有效的方式。由于宗族本身固有的封闭性和狭隘性不利于农村政治建设的民主化、法制化,所以新中国成立后,宗族势力与活动受到抑制。但由于种种原因,宗族力量始终未能彻底根除,并且在变化了的社会现实中通过适应和自我更新继续延续着它在中国乡村地区的存在。

    第二,从经济上来看,小农经济是宗族势力赖以存在的基础。由于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具有天然的分散性和封闭性,社会化程度低下。乡村地区作为国家行政区划的末梢,极容易使宗族组织这种在中国具有悠久历史并保持了一定延续性的组织形式获得生存空间。1978年以来,以家庭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在我国乡村广为推行。家庭承包制推动了农村经济向商品化、专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但在这种体制中,家庭成为最基本的生产和经营单位。在农村行政体制改革中,某些地区的基层行政组织与管理体制尚未完善,职能尚未充分发挥。这便为残存的家族势力承担应由基层行政组织承担的职能提供了可能。

    第三,从文化传统上来看,我国周朝初期,以家庭、宗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便开始确立,经过长期发展,逐步形成了独特的宗法文化。这种文化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特别是其心理层面即宗法文化心理往往深深扎根于人们头脑之中,并通过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进行社会遗传,在人们的社会行为中广泛而又内在地、隐蔽地、自发地起作用。宗法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已成为一种适应小农经济形态的较为完善的文化传统。它内蕴的血缘性、聚居性、等级性、礼俗性、农耕性、自给性、封闭性和稳定性等基质[1]上千年来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完美契合,满足了中国乡村地区社会关系调整及社会秩序稳定的要求。自现代社会以来,虽然宗法文化存在的经济、政治基础屡受冲击,其物质层面和制度层面在外力作用下受到抑制,但是宗法文化心理由于其已根植于我们民族心理而得以延续。比如中国人仍普遍具有的“圈子意识”、讲人缘、讲交情、讲关系、讲面子等习俗便是这种心理的反映。在较为封闭的乡村地区,宗法文化心理更是得到了较为完好的保存。这样,若外部控制一但放松,人们在宗法文化心理的驱使下就会迅速地恢复宗法文化的物质和制度形态,使宗族势力重新活跃起来。

 

二、宗族势力对我国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制约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启动了以乡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历程。其主要形式是在农村基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国乡村民主自治要求以较为完善的制度、较为健全的法律和具有较高的民主政治意识的公民为依托。但目前部分乡村地区宗族势力的存在对于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却起着阻碍作用。具体表现为:

    第一,宗族势力的活动不利于乡村基层政权与村民自治制度发挥作用。

    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也就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的完善。当前,部分乡村在宗族力量的影响下,民主制度在实践中往往发生某种变形,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聚族而居的地区,在宗法观念作用下,村民们未能或难以实现自身角色意识的转换。村民们的“族民”意识重于“公民 ”意识,在行为中注重的是自己与本宗族、家族的关系而对自身与国家的关系意识淡薄。在狭隘、封闭的意识作用下,强调家族、家庭的整体利益,家族内成员以服从宗族的规范和需要为目标。村民自治中的选举往往成为家族间争夺领导权的竞争,部分地区出现了为家族利益买卖选票、贿选、控选等现象;村民自治组织的运作笼罩着浓重的宗族色彩,决策、管理过程中家长制更多地取代了民主制,民主监督则变形为宗族内部的监督缺失和宗族之间为狭隘利益进行的互相倾轧。如河南省的赵孟庄主要由赵孟两姓构成,共约800口人。1994年5月,村委会选举,村委会主任及会计等三个重要职位均被孟姓占有。于是赵姓村民砸烂票箱,导致选举失败,而不得不由赵孟两姓分掌权力。[2]这是宗族势力角逐的充分反映。又如江西省三江村,村的宗族机构分为五级,即族—堂—房—家—户,比行政村(村—小组两级)还复杂严密。宗族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两套班子,相互交叉。村长要向族长汇报工作,并接受族长的批评和要求。[3]虽然以上是两个较典型的例子,但是在很多乡村中家族、宗族组织不同程度地影响甚至是控制乡村自治却是不争的事实。

    第二,宗族势力的存在不利于乡村法治社会的形成。

    宗族是由拥有共同祖先的人们构成的亲缘组织。宗族组织权力运作的理念依托便是宗族成员依血缘辈分形成的等级次序,以及族长、家长在宗族中的天然权威。这就使“人治”方式贯穿于整个中国传统社会。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关系有所变化,人际关系网络由纯粹宗族状态下的血缘型转变为血缘型、地缘型、业缘型交互相联的状态。单纯的宗族群体观念被打破。但源于“人缘”、“地缘”、“业缘”等形成的“圈子意识”作为宗法观念的延伸广为存在。在“圈子意识”下,人们在处理问题时常常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对亲戚、邻里、朋友等“圈内人”,奉行与“圈外人”不同的原则,理性意识、公正意识、规范意识较为缺乏,“规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淡薄。一些严格依照规章制度办事者被斥责为“不通人情世故”、“六亲不认”、“没人情味”。正是在这种文化心理的驱使下,“关系学”盛行,“后门风”难止。这与法治社会是不兼容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推动下,农民法制意识有所提高。但是在宗法传统浓厚的乡村地区,大量与现代法制原则相左的传统和习惯,诸如权大于法、情大于法、耻于诉讼等仍深深地影响着乡村的干部和群众。一些干部尚未摆脱权力本位意识和人治传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家长制作风和以权代法的现象。在广大普通农民中间,不懂法、轻视法和以俗代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宗族势力的存在无疑更强化了人治观念,抑制法治观念的生成。

    第三,宗族势力的发展不利于乡村公民政治主体意识的提高。

    民主政治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得以平等而自由地实现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主张。[4]公民的政治主体意识是民主政治运行的基础和动力,直接关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在农村,宗族势力的存在及宗法传统观念的蔓延不利于乡村公民政治主体意识的发展。传统宗法社会中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家庭血缘为本位、处于家族网络之中的农民,在强大的家族权威面前往往感到主体性能力的缺乏。在家庭中,强调家族的整体利益,个体丧失了主体地位和独立人格,从而形成了“无我”和“非主体性意识”。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尤其是商品经济在农村的发展,使农民个体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大大增强,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开始提高,民主意识有所发展,并创造出“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海选”等民主政治形式。但是作为文化传统的承载者,在传统色彩较为浓厚的部分乡村,农民又往往表现出宗法性,无法摆脱作为权势力量的从属者地位的自我心理定位,缺乏行使民主权利的主动性,“农民只要可能就消极地顺从,而不是为了他们的利益主动地影响或控制社会制度。20世纪无论哪个阶段,中国农民的大部分都处于这种被动的政治地位,表现出了很强的从属性。”[5]当前中国农民主体性意识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是宗法文化传统熏陶的结果。而宗族势力的存在无疑会阻碍农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建主体性自我,抑制乡村公民政治主体意识的提高。

三、逐步清除宗族势力的对策

    目前农村宗族势力的存在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直接的强制性的国家权力退出后,农村在适合现代政治的组织资源缺失状态下传统势力的回复。宗族组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村落中集体组织的不足,但是宗族文化与民主政治毕竟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文化。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清除宗族势力的消极影响,建立适应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组织形式。从中国农村目前现有情况出发,逐步清除宗族势力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对宗族势力采取一些针对性遏制措施。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历史文化积淀不同,宗族势力在各地影响的程度也各不相同。在经济文化较发达的地区,大部分乡村宗族势力已近消除。而在相对落后的地区,乡村宗法组织则特别发达,宗族势力的活动十分活跃。因此,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利用同姓聚居的自然条件进行的修族谱、建祠堂等宗族活动要予以明令禁止;对于利用宗族组织操纵选举、破坏民主、目无法纪的行为,要进行说服教育直至法律制裁;对于恶劣分子要坚决加以打击。当然,应当注意的是,宗族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群众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应以教育为主。对于某些宗族因素也应因势利导。比如,宗族的“族长”、“ 房头”等头面人物,一般都在族内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号召力,若能将这种家族内的狭隘权威转化为村民自治所需要的权威,将其对狭隘家族利益的关注引导向村落整体的责任感,无疑将成为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推动力量。

    第二,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既然宗族势力的兴起与农村经济改革后集体力量的缺乏有关,那幺,消除宗族力量就不仅仅要着眼于宗族组织本身,还应建立和完善一种比宗族具有更大整合力量、更多优势、能为广大村民普遍认同的合法性组织。就目前而言,这种组织无疑就是村民自治组织。目前,我国广大乡村已普遍确立了村民自治制度。但由于各种原因,在一些地区,基层政府往往要依赖家族力量来完成某些工作,如进行社会教育、维护社会治安等。在一些地区出现的正式组织权力流于形式而家族非正式组织权力膨胀,宗族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交叉运作,由宗族组织权威起主导作用等现象亟待改变。要在不断健全和完善现存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同时加强研究、探索实现乡村实际权力由家族组织向村民自治组织转移的有效途径。

    第三,加强乡村文化建设。

    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要以乡村公民民主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为前提。实现村民由传统的狭隘的“族人”观念向现代政治人、国家公民观念的转变是对目前部分乡村宗族势力消极作用的一项根本要求。制度与法律固然重要,但文化的力量却可以更深入有效地规定人们的政治倾向,成为一种内化了的政治行为规范,影响和支配人们政治行为的选择,深刻、稳定、持久地指导人们的政治行为,起到行政制度难以起到的作用。实现公民意识由传统向现代的转换,要以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为根本途径。民主文化的普及和民主意识的提高不是一个自发的过程,需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有组织地进行。对目前中国乡村来说,需要乡村教育机构、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包括乡村党组织在内的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宗法文化是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渐形成的,同样也会在历史的发展中逐步消失。要重视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民主精神的更为有效的途径。

    第四,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宗族组织是适应传统社会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而产生的。宗族组织在现阶段乡村社会的存在,从根本上说仍然是与乡村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相联系的。清除宗族势力的最起码和最根本措施是打破它存在的经济基础。就目前中国农村来说,紧要的是发展经济,以便在经济水平提高的基础上实现生产方式的顺利转换。彻底打破农村相对封闭的分散经营格局,发展乡村的工业化和集体化事业;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向商品化、专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并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逐步实现农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6],使群体本位趋向个体自立、角色他赋趋向角色自致,使宗族势力的存在因缺乏现实的经济和文化心理的基础而逐渐萎缩以致消失。

    【参考文献】

    [1]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22-28.

    [2][3]王克安.中国农村社区发展模式:个案实录与问题对策[M].长沙: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623.

    [4]张希.论民主政治及其制约因素[J].政治与法律,2002,(4):3.

    [5][6]方江山.非制度政治参与[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17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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